孙玉波律师为男性,汉族,中共党员,本科学历,毕业于武汉大学,现任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他曾服役于公安消防部队,兼具部队锤炼的责任担当与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,同时担任随州市政协委员、湖北省省级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、随州市依法治市法治督查员、随州海关特约监督员等多项社会职务,具备多领域的社会阅历与深厚的一线法律服务经验。
执业以来,孙玉波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,专注于经济犯罪、职务犯罪、网络犯罪、毒品犯罪、人身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,在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定罪免罚、认罪认罚从宽等关键法律环节积累了成熟的实务经验。他善于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,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,助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。
被不起诉人肖某系务农人员,某年5月下旬晚间,肖某前往当地禁渔水域投放10副地笼网捕捞水产品,全程未捕获任何水产品。案发时该水域处于当地规定的禁渔期,其使用的地笼网网目尺寸小于30mm,属于法定禁用渔具。案发后肖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,无违法犯罪前科。 检察机关结合肖某的自首情节、犯罪情节轻微、自愿认罪认罚及无前科等情况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被不起诉人章某案发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,曾伙同多名同学,多次以暴力、威胁方式向同校学生索要香烟、零钱,并逼迫对方变卖手机转账获利,后续还以财物损坏为由再次威胁索要财物。案发后,章某家属与同案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,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。 检察机关考量章某的未成年人身份、犯罪情节及后续补救措施等,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,并告知被害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自诉。
被不起诉人余某系某石业公司分公司负责人。其所在公司及下属多家分公司,长期超越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开采花岗岩,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次责令停工、行政处罚,经认定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巨大,余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参与其中,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。此外,余某未经公司审批,擅自将单位大额备用金转出至个人账户及指定账户,资金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,仅存放于个人账户超过三个月未归还。案发后,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全额退缴涉案赃款,积极配合修复受损环境,自愿认罪认罚。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余某的从犯身份、自首情节、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及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,依法对两罪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挪用资金依法发还原单位。
孙玉波律师执业以来,始终恪守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,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。他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,善于精准研判案件走向、高效化解纠纷,凭借专业、严谨、负责的办案作风,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,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。